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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经营的公司利益怎么分

发布日期:2020-11-06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浦口区第一次起诉、2个月离婚】
无法定离婚条件、律师代理技巧调解离婚
争取到孩子、车辆、公司折价款等
2017年1月5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浦口区,故本案在浦口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汪会中法官【少年庭】。

本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1月5日,历时2个月不到彻底离婚解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可以探视孩子
3、车辆全部归我方
4、公司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折价款20万元
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系律师在对方不太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离婚的优秀案例!
同时本案系我方利用各种报警记录证明存在家庭矛盾等其他矛盾,印证了离婚几乎全部都是由对方造成的原因,孩子书写的情况说明以及抚养意愿,在律师的代理下也争取到抚养权的认定问题,公司的经营和资产、债权等较为复杂,最终在律师的建议之下,我方当事人同意公司归对方,支付我方20万元折价款。
另双方还有一套房屋,双方均同意离婚后共同卖出,一人一半我方也认可,故该部分即不在调解书中出现,节约诉讼费,车辆虽然价值不高,但是我方争取女方多分财产,故最终车辆全部归我方,我方不支付对方折价款。由此华律师出色的完成了本案的财产范围和核实和实际处理方案,极大的保护了我方的财产性权益。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 1 1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会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女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C由A抚养,B自2017年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2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三、南京xx代理有限公司经营和收益、债权、固定资产都归B所有,B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A公司的折价款20万元;
四、轿车一辆归A所有,B于2017年3月5日前配合A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A自己承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A负担1120元、被告B负担1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5日

六祖说:“若真修道人,不见他人过。”所谓“不见他人过”,不完全是说眼睛里看不见他人之过,而是说看见他人之过时,也不会对自己产生什么影响,这需要有智慧与慈悲两种方便加以对待。用智慧分别,可以发现对方有种种缺陷,不随他的烦恼而转;同时用慈悲予以善意的理解乃至宽容——这个人因为缺乏智慧而充满缺点,他是如此可悲悯!对他不是一种鄙视厌恶的态度,而是一种同情怜悯的态度,甚至是一种更加体贴照顾的态度。运用这样的心态,就能和谐自他之间的关系,乃至和谐自己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总之,要学会用智慧去观照,学会用慈悲去宽恕和宽容。做到这两点,我们和人交往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结婚后用婚前财产开的公司离婚怎么分割,什么是婚前财产

一、结婚后用婚前财产开的公司离婚怎么分割
有约定的,遵从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约定的,婚后营利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可以协议折价补偿另一方。
二、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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