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看清内容
沈阳xxxx有限公司、王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0-06-28
浏览:22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热闹路21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xx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忠,辽宁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1xxx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xx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西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王xx因与被上诉人xx市西海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杰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审判员鞠安成、刘春杰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沈阳xxxx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供证据用以证明xxx不存在质量损失。一审法院重审时对该损失是否存在的事实应予查清,并由王筠鹏承担质量损失的举证责任,再依法确认本案货款中应否减少价款。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沈阳xxxx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2元,退回沈阳xxxx有限公司。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2元,退回王xx。
审判长 曹 杰
审判员 鞠安成
审判员 刘春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琳
书记员刘思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