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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条款,到底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11-20    作者:赵双剑律师

裁审结果的不同,也反映了沪苏两地对“自动续签”条款的分歧;该分歧的根源来自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不同理解: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上海之外,大多数地区裁审实践认为:只要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享有签约主动权。即便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提出续签的,单位就必须续签。


在一些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会约定类似条款:


“劳动合同约定期满时,如双方在期满前没有异议的,则劳动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直到双方解除合同为止”。

该类约定的目的在于:


(1)减少续签劳动合同的麻烦;


(2)规避单位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这种看似有规避法律义务之嫌的条款,如果被判定无效的话,单位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包括:


A、支付“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B、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该类条款在实践中到底有效吗?

上海的裁审机关则认为,劳动者实现“签约主动权”时存在一个隐含的前提,即单位愿意续约。合同期满即终止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常识,劳动合同也如是。故只要单位通知期满不再续约的,劳动者就丧失了续约选择权。

“自动续约”条款的目的在于,单位意图通过事先约定,形成连续的固定期限(一般是一年)劳动合同;在每个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均有不再续约(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动权。该类约定被上海地区的裁审实践肯定。


除上海外,大多数地区认为,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论单位是否同意续约,劳动者均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先权。故“自动续约”条款,在续约一次后,即失去效力。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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