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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意外身亡,谁应对此负责

发布日期:2020-12-05    作者:张梅律师

肖大伯的老伴吃着糍粑就上了公交车 ,刚上车没多久就被糍粑噎住 ,脸色发青,呼吸困难 ,公交车司机马上 ,把大妈送到了医院救治 ,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 。
       肖大伯想要公交车司机赔偿 ,认为司机本可以阻止乘客吃东西 ,但是并未行动 ,如果司机阻止了老伴吃东西 ,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对于此类公交车上的极端事件 ,各方主体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乘客自身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 ,应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 ,老太太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吃糍粑,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属于《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
       同时,在得知老太太身体不适后,公交司机紧急将其送往医院,尽到了救助有疾病乘客的义务,因此公交车司机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但是,乘客在公交车上吃东西并不属于导致不能正常运输和安全运输的事项,故而,不能认定公交司机未尽到提醒义务。
       急刹车致乘客死亡 ,承运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张某持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司机遇险路紧急刹车,张某腹部撞上前方的护栏,当天仅处理了外伤并拒绝做进一步检查。半个月后张某去世。
       公交公司称,因张某系免费乘车,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张某在事发半月之久后死亡,与紧急刹车的因果关联不大。经鉴定,张某因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而胃破裂损伤在公交车上剧烈碰撞可以形成。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令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该案件同样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由于公交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张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且张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       于公交公司称张某系免费乘车的抗辩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交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因此公交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乘客病发身亡
       未尽救助义务的承运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王某乘坐公交时突发疾病,司机到达终点后没有发现又将车开回起点,王某最终心源性猝死。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自身存在疾病,对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公交司机在其发病后并没有及时发现,甚至在车辆到达终点后没有对长时间滞留的乘客进行查看,属于没有尽到救助义务的情形,公交司机存在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公交公司雇佣司机驾驶车辆,对于雇员不当行为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故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家属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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