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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意外身亡,一岁幼童竟成被告!上百万债务到底该由谁来偿还?

发布日期:2019-08-02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在刚失去亲人后不久,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便被23位债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们偿还父母生前欠下的百余万元债务。究竟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俩孩子被告上法庭,爷爷申请了法律援助。2018年1月17日,威海市民孙忠和妻子刘美因一氧化碳中毒去世,9岁的孙雪和1岁的孙雨成了孤儿。生前,孙忠和刘美夫妻在威海经区泊于镇及荣成市马道经营两家农资经营部。有时需要对外借款,并通过预付款方式进行促销经营。
在得知孙忠夫妻去世消息后,为索要借款,各债权人纷纷起诉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孙雪、孙雨姐妹俩被列为被告。
“自2018年2月27日接到法院第一份传票起,接下来的两个月,又收到22份传票,都是要求还债的。”
作为孙雪、孙雨的爷爷,孙建国成了处理债务清偿纠纷的法定代理人。
接到传票后,孙建国到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确认了孙雪、孙雨实际情况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申请,将23个案件均指派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巩志艾承办。


援助律师帮忙,理顺案件思路
“孙建国最关心的问题,是能否为两个孙女留下房子,确保孩子有稳定住所,方便以后学习生活。”
巩志艾告诉记者,孙忠、刘美留下了一套尚有银行贷款的房屋。
在掌握案件事实后,巩志艾为孙建国进一步分析了案情,理顺案件思路。
孙忠和刘美从事农资经营时,夫妻俩工作忙,两个女儿尚年幼,孙建国老两口平时主要负责照看孙女,不参与农资部经营。故孙建国夫妻对农资部日常经营情况并不了解,对儿子儿媳是否向他人借款及农资经营部的经营方式并不知情。
根据孙建国的陈述,承办律师确定了答辩意见:二被告尚年幼,对于父母的经营情况并不知情,被告父母与各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也不明确,待法庭查清涉案事实后,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已经法庭确认的款项。


欠债总额约118万元,房子由俩孩子继承
由于孙忠、刘美意外身亡,作为第一顺位的孙雪、孙雨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被诉至法庭。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孙雪、孙雨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同意所有遗产由孙雪、孙雨两姐妹继承。
23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43万余元,经多次开庭审理,2018年5月底,最终经法庭审理判决总额约为118万元。孙建国对案件判决结果较为满意,明确表示认可判决结果、不提起上诉。
巩志艾说,由于孙忠、刘美遗留的财产仅为尚有部分银行贷款的经济适用房及部分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而经法庭依法判决的债务总额远超过遗产的总额。法院判决生效后,在这23起案件中,21起进入执行阶段。


“父债子还”分情况,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
2019年3月22日,孙建国收到了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截至当前,21起案件已经全部终结执行。根据执行裁定,孙忠、刘美生前经营农资部的化肥农药、汽车美容店遗留物品及所投保险收益等所得执行款近十万元,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进行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定代理人孙建国支付10000元后,放弃对遗留房产的处置,同意作为孙雪、孙雨分得的遗产份额。
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债务子女应该偿还吗?
巩志艾解释说,“父债子偿”在法律范畴可行,需要一定条件。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这就意味着,如果子女在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下,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
为何孙雪、孙雨能够继承房产,巩志艾说,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法律规定清偿债务。该案中由于两个孩子尚年幼,特别是父母去世时孙雨仅一岁,均为未成年人,为两个未成年孩子保留必要的生活场所是执行阶段重点考虑的。


延伸阅读:
父母出钱给儿女买房 是“赠与”还是“借款”?
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余某莎的母亲毛某在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随后毛某又给了女婿黄某62万元用于购房。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岳父母出钱70万买房
登记在女婿名下后讨要借款
2016年,余某莎、黄某诉讼离婚,毛某和丈夫余某要求女儿女婿归还70万元。在父母的要求下,女儿向他们出具了70万元的借条,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释称,原本有一张借条但遗失了,这张借条是补的。
但黄某认为这笔钱系赠与。
双方争执不下,余某、毛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女婿告到了成都高新法院,请求对方还款。
庭审中,原告称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儿、女婿,就将钱借给了被告用于买房,但被告在后来对其态度恶劣。2016年9月,黄某殴打了岳母导致她入院治疗。
而女婿黄某称,对于收到二原告的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没有异议,但原、被告之间从未有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与被告余某莎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某莎则认同原告的说法,认为这笔钱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黄某的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儿子、媳妇因购买房屋于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整。黄某康解释,这份《证明》确实是他写的。“我对儿媳妇很认可,但儿子对我们双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妇比较讲理,她让我写这个我就写了,儿子对岳父母不好,人家当时给了钱给我儿子媳妇买房子,我认为儿子作为男子汉,借的钱应该还。”黄某康还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钱购买的。


法院判决
父母没有义务给子女买房 这笔钱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余某莎与二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二被告处于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仅凭被告余莉莎个人出具的《借条》及其陈述显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项系借款的结论。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某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核实确系黄某康本人书写,能够证明款项发生之时及之后,二原告并没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万元系赠与。
判决书这样写道: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因为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以近段时间的房价而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过先行向银行贷款取得绝大部分款项后再行支付给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的赠与。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系基于赠与向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款而非赠与。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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