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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

发布日期:2020-12-05    作者:赵双剑律师

我国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规则和平台服务协议已经发展相对成熟,为更好地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此次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就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订立、修改、内容等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平等的原则。此原则与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立法目的相一致。同时本条规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包含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当然,电子商务平台的格式条款当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持续公示其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约束平台的决定权。实务中,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通常会通过“再次确认”、高亮提醒、弹窗通知等方式尽其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范平台经营者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遵循的程序性事项。平台经营者欲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除了要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确保各方能够表达意见外,在修改内容实施时,还应提前七天进行公示。本条第二款确保了平台内经营者的退出权,并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因不接受修改内容而退出的,退出时适用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责任。


因为平台经营者修改服务协议,是单方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要约,基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地位不平等性,本条保障了不同意修改内容的经营者的退出权,而平台经营者则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天然的渠道、流量、广告等优势,使得平台能够通过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格式化条款拥有对平台内经营活动的规则制定权,并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惩罚、奖励或裁判。本条主要是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平台服务协议或交易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的现象。本条与本法第二十二条的区别在于本条的适用不必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在于警示其他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交易相对人、提示利益相关者。而公示的信息主要是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性的特殊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还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最高可达五十万元。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改正外,也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最高额可达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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