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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宣判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日期:2020-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9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7月24日上午,崇仁县五交化商店内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严某某与同案犯黄某、甘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已判刑)携带刀、铳杀害被害人张某。被告人严某某作案后外逃至广东省惠州市,后于2020年7月被抓获归案。

严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2万元后,严某某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因疫情防控需要,该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审理。庭审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赖彩明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共同讨论研究案情,制定详实庭审提纲。庭审中,赖彩明把握庭审节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被告人严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休庭后,经合议庭评议,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严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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