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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0-12-11    作者:丁嫣律师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后死亡,则因继承已经开始,遗产已经为被代位人取得,只是尚未来得及分割遗产。此时,只发生转继承而无代位继承,即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转继承实际是按照一般的法定规则来处理的。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同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也即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列为被代位人后,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而非其晚辈直系血亲,除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其他继承人不发生代位继承。    应特别明确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当被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继承,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死亡,如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作为代位继承人时,只能发生该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不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本位继承,就不发生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之所以认为丧失继承权不能成为代位继承的事由,与传统继承法学对代位继承权的性质理解有关。关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向来有代表说与固有权说两种,按照代表说,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来自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也就不可能代位继承。按固有权说,即使继承人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或代位继承人丧失对于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主张代位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由该规定可知,我国采用的是代表权说,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被代位人无论是否全部死亡,原则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这是因为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而继承遗产的,其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有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了子女以外的人作为继承人,该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在遗嘱人死亡后,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继承遗产。这是因为遗嘱中制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将会导致遗嘱失效。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不能根据遗嘱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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