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称村民户口簿不具有合法性,不是本村村民不应享有宅基地
发布日期:2020-12-1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重庆市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向女士与周先生系夫妻关系,2006年,向女士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购买案涉房屋,并于同年取得居民户口簿。向女士以前述签发的户口簿就其购买的原案涉房屋向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2008年,向女士向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后,上诉人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重建并长期在重建的案涉房屋内生产生活。2014年,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上诉人一户因不同意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未与某县规自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搬离案涉房屋。某县规自局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发现上诉人的户口存在问题,遂向某县公安局发函进行核实。某县公安局出具复函确认该户口不具有合法性,某县规自局即以此为由作出了撤销案涉登记行为、收回产权证书的决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女士和周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雷亚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向重庆市某县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县规自局的《撤销用地许可决定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提起行政诉讼,仍未得到合理结果,后上诉至重庆市法院,请求撤销某规自局作出的《撤销用地许可决定书》,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的户口簿不具有合法性,不是本村村民,也不应享有宅基地,应当认定其办理涉案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公安机关的复函在未撤销前是有效的。
拆迁律师提出:上诉人系经合法程序迁户至涉案房屋所在地,若上诉人的户口簿合法性存在问题,因上诉人不知情,不属于隐瞒事实情况的情形,不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且某县规自局在办理集体土地用地审批登记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承担责任。因涉案房屋存在征收,上诉人未与某县规自局达成征收协议,其作出的《撤销用地许可决定书》执法目的不正当。上诉人办理集体土地用地使用权证后一直在此生活经营,并无任何行政机关对其户口及房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某县规自局作为征收主体,企图利用该方法令上诉人与其签订拆迁协议,有避开法定程序加快拆除进程的嫌疑。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原审法院行政判决;撤销某县规自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的决定书》;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为加快拆迁进程作出了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找到行政机关的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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