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棚户区改造房屋遭街道办拆除屋内财产损失,遂起诉街道办
发布日期:2020-12-16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婷律师、朱月华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告】潍坊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
【案情简介】
郭先生等三人在山东省潍坊市某村均拥有房屋,一直在此生活居住,现因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三人与征收方未就征收拆迁补偿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2019年10月15日,三人的房屋就遭到不法人员强行拆除,屋内财产损失严重。
郭先生等三人通过了解得知,系街道办对三人房屋实施的强拆,三人认为,街道办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潍坊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15日强制拆除他们房屋的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首先,关于郭先生等三人主体问题,三人对自己的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被强拆后,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其次,关于街道办是否是强拆主体,通过之前起诉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之间的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该街道办是被诉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
最后,关于街道办实施的被诉强拆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被告潍坊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实施强拆行为,该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潍坊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15日强拆郭先生三人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某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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