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资助买房不应必然认定为赠与
发布日期:2020-12-17 作者:王红影律师
本案中,章阿姨在女儿婚前转账大笔钱款给阿森,阿森的婚房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属其婚前财产。已退休的章阿姨将自己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金钱,赠送给当时尚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阿森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虑到年轻人结婚压力给予准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更符合社会常理。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在涉家事纠纷借贷案件中应当考虑司法活动的社会引导功能,即通过司法活动对社会价值进行选择,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为,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体现在个案定性中,应当考虑婚嫁习俗,权衡双方利弊,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机械化分配举证责任。
首先,在社会价值引导方面,在当前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啃老”现象大量存在的前提下,司法不宜鼓励“啃老”行为以及“骗婚”行为,应当鼓励年轻夫妇自行积累财富,不因子女婚姻关系的不稳定而导致父母财产的大量流失,致使父母老年生活陷入困顿。
其次,从情理平衡的角度出发,父母对子女夫妻的资助并非追求还本付息;从法理上,父母对子女并无法定资助义务。除有证据证明父母已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否则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返还给付财产。故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情感因素,将子女夫妻财产分割情况、权利与义务相当等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以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
最后,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父母给付相应财产,其目的是帮助夫妻二人减轻生活负担,受益的是夫妻二人。在子女夫妻离婚后,父母的权益应受到保护,同时非己方子女的权利亦应受到重视,若将父母给付的财产归为个人债务,则对非己方子女不甚公平。故应当平衡利益,对非己方子女的救济途径予以充分释明。原告仅起诉非己方子女的,应释明其追加己方子女为共同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则应在支持其诉讼主张后,向被告释明可以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来保障其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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