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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和养子女未在一起生活,能形成事实收养吗?

发布日期:2020-12-1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如果是事实收养,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养子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书》公证书,但法院认定不属于收养公证,又因未在一起生活,最终认定未形成收养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广州市公证处于1981420日作出的(81)穗证字第4256号《亲属关系证明书》,是在原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作出的,并非收养公证。在《收养法》实施后,朱某与朱某某并未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即便朱某与朱某某通过《亲属关系证明》形成了形式上的收养关系,由于办理该亲属关系公证时朱某已成年,不符合收养的条件,对办理公证前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以《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规定进行审查。鉴于被继承人朱某某长期生活在香港,而朱某出生后至今均在广州生活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与朱某某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朱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因此,朱某提供证据不足以佐证朱某成年之前与朱某某形成了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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