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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开展“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主题宣传活动

发布日期:2020-12-23    作者:程智华律师

【活动概况】
临近春节,农民工欠薪问题进入高发期,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市局相关工作部署,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引导和帮助农民工理性维权,通州区开展“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主题宣传活动。
通州区各司法所联合律师事务所、潞洲公证处,深入工地,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宣讲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现场讲解等形式,让农民工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告诫建筑公司管理者依法用工、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引导农民工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遇法律问题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实地咨询等多种途径获取公共法律服务。
此次活动发放了《法律援助手册》《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手册》《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微手册》《农民工温暖手册》《农民工的权利保护》等宣传资料及宣传品共计3400余份,并号召大家积极阅读学习法律手册,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工资的条款有哪些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农民工讨薪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院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在上述六项规定范围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由上述可知,农民工讨薪的行为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范围内。农民工在讨薪的过程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可以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劳动争议类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
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被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的;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就以上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具有农民身份的务工人员不用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但应提交本人农业户口证明(复印件);
具有农民身份的务工人员与用工方形成劳务关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用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但应提交本人农业户口证明(复印件)。
四、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农业户口证明复印件;
(三)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五、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采取了哪些措施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针对性政策措施。
(一)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二)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三)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靶向治疗、效果显著。深入建筑工地现场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以法律援助为重点宣传内容,面对面向农民工详细讲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事项范围、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还与农民工进行问答互动,切实解决了他们的法律问题。
二是队伍专业、深度普法。由律师、司法助理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专业队伍,为农民工提供近距离的法律服务,重点围绕农民工关心的欠薪、维权等问题,从专业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讲解,受到工人们的广泛好评。
三是线上线下、广泛覆盖。在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充分利用普法微信公众号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典型案例,线上、线下形成声势,扩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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