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同居关系财产,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怎样分割
发布日期:2021-01-05 作者:郭庆梓律师
第一种是:非婚同居是指没有结婚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第二种是婚后同居的情况,情况主要包括:男女双方都有配偶的而同居在一起、男女双方中一方有配偶而与对方同居在一起,可以是以夫妻的名义进行生活也可以是不以夫妻的名义而进行生活。
第二种情况是比较违反社会道德的情况,不管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都是违反社会的道德准则的,都是对于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破坏。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果一方或是双方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怎样分割?
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定性,并且如何进行分割,下文将予以阐述。首先,我们来俩接以下同居期间的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可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要属于男女双方共同管理、使用。
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是不同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对双方共或是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由双方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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