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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盘期货判决书(孟庆节与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1-08    作者:徐涛律师

孟庆节与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网络服务合同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15民初8995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03-20
合议庭:徐进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孟庆节
被告: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娄成成 [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庆节,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成成,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凡。
审理经过
原告孟庆节与被告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进、人民陪审员施斌、王萍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成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庆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款项人民币(币种下同)87,553.23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初,原告通过网络“盈投中国”平台,下载“信管家”外盘交易系统,参与被告组织的期货交易,原告数次转入交易账户10余万元。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期货外盘资质,被告根本没有接口外盘,最后一笔3万多元幸好及时转出。原告投入的操作均是虚盘操作,之前投入的资金也无法取出。原告受到欺骗而报警,但警察没有给结果。为此提起诉讼。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提供被告企业信息、“盈投中国”、“信管家”平台截图、聊天记录、光盘、资金流水、电话录音、人民银行举报答复意见书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出具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网络“盈投中国”平台,“信管家”交易系统,与一“王姓”人员进行联系,参与外盘期货交易。2018年5月至7月合计投入资金120,102.43元,2018年7月23日,转出资金32,549.20元。对于资金去向问题,原告向人民银行举报投诉,人民银行答复:经调查,2018年6月至7月,银盈通公司为其特约商户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支付服务3笔,银盈通公司未能有效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转接支付接口风险,违反规定。
另查明,根据企业信息,被告无外盘期货资质。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盈投中国”平台,“信管家”交易系统,与一“王姓”人员进行联系,参与外盘“期货交易”。由于被告未到庭,现无法确认“盈投中国”,“信管家”是否为被告设立,但根据资金去向查明,确实由被告收取了原告款项。由于被告未到庭,也无法确认本案涉及的外盘交易系实盘交易还是虚盘交易(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目前根据原告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推定被告为合同相对方,推定外盘交易系虚盘交易。被告无外盘期货金融类资质,本案涉及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无效,被告收取的钱款应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具体事实细节无法查明,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孟庆节与被告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期货交易”委托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庆节87,553.23元;
三、被告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庆节以87,553.23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星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进
人民陪审员施斌
人民陪审员王萍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姜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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