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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公开”的 正当性缺失

发布日期:2021-01-11    作者:方乐律师
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并未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这无疑表明该制度的有效性不足,未能较好地满足社会对其基本功能的期待。这种有效性不足更促进人们反思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公开制度在理论上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侧重于制度存在的“根本理据”。在某种程度上制度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就在于制度设计者未能证成该制度出台的理论正当性,或者说在制度的正当性认识上存在混乱。2016年《规定》提出,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列入“不公开”范围的理由是“为进一步保护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因此个人隐私构成限制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理由,很多论述都在此基础上论证个人隐私限制裁判文书公开的正当性,但是个人隐私的内涵和范围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议题。当我们主张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公开在于保护个人隐私时,很大程度上诉诸于一种直觉式的判断。一方面,我们对个人隐私判定缺乏清晰的标准,另一方面,对于离婚诉讼裁判文书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缺乏一种区分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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