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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死亡宣告以后,婚姻关系以恢复为原则,不恢复为例外

发布日期:2021-01-15    作者:郭天喜律师

《民法典》第51条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公民死亡宣告撤销对婚姻的影响,将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产生深远影响。
一、宣告自然人死亡。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人且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甚至可以即时申请宣告其死亡。
这里的宣告死亡是法律死亡。找不到自然人,也无法确定自然人是否生物学死亡,为了让悬而不决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法律创设了宣告自然人法律死亡的制度。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该民事主体就消灭了,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宣告死亡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机构有其特殊的主体消亡制度。
宣告死亡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殊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
二、死亡宣告对婚姻的影响。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法律死亡,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也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该民事主体就不存在了;需要两方民事主体才能构成的民事关系,会因为其中一方被宣告死亡,因主体缺失导致这段关系的终结。
婚姻关系的存在,需要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一旦死亡,该婚姻关系就结束了。同理,自然人被宣告死亡, 其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三、死亡宣告撤销以后,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一)婚姻关系恢复。
《民法典》第51条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死亡宣告属于法律死亡,不是自然人的生物学意义的死亡。自然人被撤销死亡宣告,其民事主体从法律上恢复到没有宣告死亡前的状态,相关法律关系继续存在;其婚姻关系自然要正常延续。
(二)婚姻关系不恢复。
1、一方再婚,婚姻关系不恢复。
根据《民法典》第51条规定,死亡宣告人“其配偶再婚”婚姻关系不恢复。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以后,其原配偶再婚的,不因该自然人被撤销死亡宣告而恢复其婚姻关系。这要从死亡宣告的制度设计初衷来分析,法律创设死亡宣告制度就是为了让法律关系达成新的平衡和发展。既然死亡宣告以后,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已经再婚,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社会已经往前发展了,就不能要求因为死亡宣告的撤销,强拉社会关系后退一步,破坏现有的社会关系。
毕竟死亡宣告已经终结了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其原配偶有权利追求新的幸福,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其原配偶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也说明主动放弃了这段感情和婚姻。这个时候,就不能因为自然人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其单方意思主张恢复婚姻关系。更重要的是,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原配偶现在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保护新的法律关系与恢复旧有的关系之间,法律坚定不移的选择了保护现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也与死亡宣告制度稳定和保护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理念是相同的。
即使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愿配偶再婚以后丧偶或者离异,也不因为死亡宣告的撤销恢复其原有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51条规定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婚姻关系不恢复。其原因在前文已经充分论述。
2、书面声明不同意恢复。
《民法典》第51条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其原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不恢复。
死亡宣告已经结束了原有的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人的原配偶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原有的婚姻关系,强行恢复婚姻关系将是一种灾难。也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
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做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才发生“婚姻关系不恢复”的法律效果。向其他任何主体做书面声明,都不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毕竟婚姻登记属于一种行政确权。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不享有声明婚姻关系不恢复的权利。
死亡宣告以后,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心意不变,愿意恢复婚姻关系,是爱情坚贞的表现。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不但不应当辜负,还应当充分体谅其原配偶在其不在期间的坚贞和艰难与坚守,二人应当同心同德共建美好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并没有赋予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该项权利。
4、未书面声明不恢复婚姻关系情况下,谨防重婚罪。
《民法典》第51条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撤销死亡宣告以后,在法律上恢复到视同没有宣告过死亡的状态。婚姻关系恢复也就是应有之意。
同时,《民法典》第51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不恢复的例外情形。至于配偶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或者再婚的情况就简单了,难点在于原配偶没有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恢复婚姻关系,也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情况。这时候,被撤销死亡宣告人需要走正常的离婚程序结婚关系。没有离婚之前,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与他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或可涉嫌重婚罪。
他人明知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原配偶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恢复婚姻关系,也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而与其中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结婚(这里探讨的仅限于异性同居,同性同居暂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涉重婚罪。
《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就要求们在婚恋时候,干净利落,不拖泥带水,让感情和婚姻干干净净,符合法律规定,充分受到法律保护。
死亡宣告和撤销死亡宣告带来的是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亡或者恢复,对其本人以及原配偶,甚至对彼此身边亲密关系人都会产生深远的法律后果。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行为的时候不要违法,尤其是处理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时候要遵守法律,不要违法,更不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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