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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宣判一起适用劳务代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21-0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限期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法院指定协助执行单位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艺术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宰杀并出售1条,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1条;出售2.5斤穿山甲;购入熊掌4只、出售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棕熊熊掌1只。上述野生动物部分被某艺术中心作为菜品对外销售。

  经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扣押的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于2020年6月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某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经专家评估,某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艺术中心签署了劳务代偿同意书,同意本案部分惩罚性赔偿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只穿山甲可保护250亩森林免受白蚁危害,享有“森林卫士”的美誉,2020年6月被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棕熊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巨大的生物多样性价值和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科研价值、遗传资源价值、观赏价值等;孟加拉眼镜蛇除自身具有药用价值外,每年捕食大量鼠类,对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被告某艺术中心虽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猎杀者,但其实施收购、出售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行为,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某艺术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加深了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以及悔改态度较好,愿意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等情节,酌情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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