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宣判一起适用劳务代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21-0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艺术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宰杀并出售1条,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1条;出售2.5斤穿山甲;购入熊掌4只、出售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棕熊熊掌1只。上述野生动物部分被某艺术中心作为菜品对外销售。
经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扣押的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于2020年6月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某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经专家评估,某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艺术中心签署了劳务代偿同意书,同意本案部分惩罚性赔偿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只穿山甲可保护250亩森林免受白蚁危害,享有“森林卫士”的美誉,2020年6月被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棕熊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巨大的生物多样性价值和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科研价值、遗传资源价值、观赏价值等;孟加拉眼镜蛇除自身具有药用价值外,每年捕食大量鼠类,对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被告某艺术中心虽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猎杀者,但其实施收购、出售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行为,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某艺术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加深了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以及悔改态度较好,愿意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等情节,酌情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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