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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得知妻子出轨,竟强迫奸夫“换妻”!法律如何定性这种行为?

发布日期:2021-02-07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简介:甲男得知自己的妻子甲女出轨乙男,暴怒不止,在与妻子大吵了一架之后。甲男找到了乙男,提出了要让他的妻子乙女和自己发生一次关系作为“补偿”,出出自己心头这股恶气。一天上午,甲男和甲女将乙女叫到了他们的家中,甲男欲霸王硬上弓,但是因为乙女的强烈反抗而未得逞。甲男威胁乙女,如果她不配合,则自己就会带人去教训乙男。后来这天下午,乙男来到甲男的家中商量此事的解决办法。这时甲男再次提出让乙女和自己发生关系,并且威胁乙男,如果不这么做就找人报复他,让他“家破人亡”。乙男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便答应了甲男的要求,回到家里将此事告知了妻子,乙女遂答应了自己会去找甲男。后来的一天,乙女自己过来找了甲男,两人在事先约好的蒿枝地里发生了性关系。 (注:案件为真,发生在某乡村。仅作部分表述修改,方便阅读! )
    事后,乙女选择了报警。但是甲男辩称:自己与乙女发生性关系时并未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方式,是乙女自己过来自愿作出这种举动的,地点也是乙女自己定的,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


该案的行为分析
当事人有四个,我们先来看看他们分别实施了哪些行为并简要分析其行为性质:


1.甲女:出轨乙男,之后和丈夫叫乙女到自己家,见丈夫强行对乙女实施侵犯而并未阻止 

    首先,刑法并未将出轨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内,所以甲女和乙男的通奸行为不是犯罪;
    其次,在丈夫对乙女实施侵犯的时候,她并未阻止自己的丈夫。根据当时的情况,如果说家里除了乙女只有他们夫妻二人,在丈夫对受害的乙女实施侵犯的时候自己也在当场,那么她是有阻止的义务的。
    但是甲女并未阻止自己的丈夫,笔者认为此时甲女与甲男构成默示的共谋,最终虽然丈夫强奸未遂,但是甲女也构成不作为强奸未遂的帮助犯。


2.甲男:第一次侵犯乙女未遂,之后威胁乙男,要求乙女和自己发生关系


3.乙女:实际的被害人,案件的无辜者


4.乙男:出轨甲女,被甲男威胁后告知自己的妻子乙女需要和甲男发生关系 
    前述通奸不是犯罪在此不再赘述。另外,乙男自己被威胁后告知自己的妻子乙女,这表明实际上自己只是甲男和乙女之间的传话人,而他自己也是被威胁的对象,刑法对其不做评价。 因此,我们的重点是分析甲男第二次和乙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不是强奸。
    甲男是否构成强奸罪
    1.笔者认为,甲男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虽然表面上来看,乙女确实是“自愿”的(表现在自己来找甲男,自己找发生关系的地点等),但是我们还要考虑一个因素,那就是乙女之所以同意和甲男如此,完全是因为甲男拿伤害乙男的家庭作为筹码来威胁乙女的。
    换句话说,如果甲男没有威胁乙男的家庭,那么乙女是绝对不会和甲男发生如此行为的。
    以上的逻辑的启发就是:乙女和甲男发生关系,完全违背了乙女自己的意愿。甲男的威胁行为虽然并未直接威胁到乙,但对乙存在间接效果(让乙男“家破人亡”)。这种威胁手段压制了乙女的反抗,使得乙女并没有实际选择的余地。甲男的威胁行为,应当视作是强奸罪的“胁迫”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甲男的威胁行为满足了强奸罪的强制行为,基于其之后压制了乙女的反抗并和她发生了关系,甲男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2.当然,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甲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是和乙女的通奸行为。
    这种观点的理由除了甲男自己辩解的之外,他们还认为乙女在得知自己的丈夫和家庭被威胁时是有选择余地的。她明明可以选择和乙男离婚脱离这个家庭(这当然是人之常情),保证自己不受威胁。可是自己选择了被威胁和沉默。甲男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是强奸罪中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胁迫行为,其和乙女发生关系也并未违背其意愿,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甲男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其妻子的不作为帮助犯行为,则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结语 
写到这里, 笔者的感想是出轨(通奸)的危害巨大。 
虽然法律对其没有规定为犯罪,但是依照行为本身会产生的后果来看,它一旦发生具有摧毁两个家庭甚至是更多家庭的可能性。即使目前在刑法中不规定其为犯罪,也该在民法领域为该行为设立更多的条款来规制,主要重点是给予不知情的夫或妻一方更多的救济方式和权利。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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