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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写房产的继承权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1-02-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宣判后,谷一不服并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认定“2006年2月12日,陈七、原告谷一、被告陈二、被告陈三、陈四、陈五六人共同签订《房产继承协议》”是错误的。上诉人从未见过2006年2月12日的房产继承协议,更未在房产继承协议上签字按指印。被上诉人提交法庭的房产继承协议是伪造的。2、原判认定“2006年3月7日,陈七委托被告陈二全权办理房产转让过户的一切手续,委托书上有房管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是错误的。陈七与陈三在2006年3月7日的买卖协议及2006年3月15日陈二、陈三的证明和委托书,均没有陈七的签字按指印,委托书上的马锦丽,没有证据证明此人是房管局工作人员。3、原判认定“证人证言,证实被告陈三在与陈七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将房款53132元己支付给陈七”,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证人没有一人证实陈三将53132元房款交付陈七时在场,亲眼目睹了双方交房款的经过。4、原判认定“原告对陈七的卖房行为知情”,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被上诉人私下买卖上诉人与陈七的房改房。在一审中被上诉人证言相互矛盾,不符合客观规律,而且证人证言均由上诉人的代理人予以质证并推翻。

二、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陈二、陈三、陈八答辩称,一、一审中被答辩人的代理人认可谷一在《房产继承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性。2006年2月12日,被答辩人谷一、答辩人陈二、陈三、陈四、陈五六人共同签订《房产继承协议》,六人并在产继承协议签字按手印。一审庭审期间法院也明确提问被答辩人是否在房产继承协议上签字,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回答是谷一的签字。然而被答辩人仍在如此清晰的法律关系下无视事实上诉称当时记不清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干扰司法公正。

三、本院查明  上诉人谷一申请对2006年2月12日,陈七、谷一、陈三、陈四、陈五共同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上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留进行鉴定。本院同意鉴定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上诉人谷一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400元。2015年11月20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房产继承协议书》上的需鉴指印是谷一右手食指所留。经质证,上诉人谷一认为该鉴定意见书上显示在指印细节特征及其组合关系上呈一致性,反应了同一手指留印的特点,该说法不具有完全的确定性,该鉴定意见是不客观、不真实的。被上诉人陈二、陈三、陈八对鉴定意见认可。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四,裁判结果  陈二与被上诉人陈三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被上诉人陈三与被上诉人陈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谷一上诉称《房地产买卖契约》、《洛阳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五、律师点评  房屋虽系上诉人谷一与陈七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根据2006年2月12日《房产继承协议》的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一审认定陈七与被上诉人陈三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被上诉人陈三与被上诉人陈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谷一上诉称《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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