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55岁男子娶20岁智障女孩为妻,婚姻有效吗?律师这样说!
近日,一段“河南驻马店55岁男子娶智力残障女孩为妻”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这段视频拍摄于驻马店泌阳县一张姓村民家中。
视频中,一位成年男子和一位“娃娃脸”女子并排在椅子上坐着,两人胸前别着“新郎”“新娘”胸花。女子一直哭泣,男子时不时拿着卫生纸替她擦拭泪水。
视频中有女子称,“正常人还没有这种待遇呢,新郎官对你多好......别哭了。”旁边一位疑似女子母亲的人说,“我放心,我可放心”。
事件曝光后引发质疑,这名女子是不是未成年人?真相又是如何?
官方: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
自2021年3月1日查看到网络自媒体上传播的“智障女子被迫嫁给老头”视频,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安、民政、法院、妇联和当地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智障女子姓名姚某瑞,汉族,出生年月2001年2月,籍贯河南省桐柏县。姚某书,系姚某瑞的父亲、监护人。安某红,系姚某瑞的母亲。
经媒人李某山多次说和,按照当地习俗和商定日期,2021年2月27日(正月十六),姚某瑞在父母的陪同下,出嫁到泌阳县高店镇,与村民张某照结婚。张某照,男,汉族,泌阳县高店镇人。结婚当日,张某照按照习俗租用本村村民的汽车进行接亲,在家中举办婚礼仪式。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泌阳县委宣传部方面表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已经被废除。当事人已经是成年人,经媒人介绍,双方家庭按照农村风俗习惯进行了结婚仪式,当前未发现违法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上述规定意味着:一方面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是社会有义务,国家有责任采取切实的措施使他们受到家庭的抚养呵护以及让他们生儿育女的弊端减到最小。
当地党委和政府会结合实际对其家庭进行关爱指导,促进残疾人生存、生活,做好社会帮扶,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图片当事新郎回应:女孩哭是因为“认生”
当事新郎张先生回应称,这门亲事双方家庭都已经同意,双方已经简单办过酒席,暂时还没办理结婚证,计划明日去镇上办理。张先生说,“我能结上婚,很高兴。我老婆虽然是智障人士,但我会对她好一辈子。”
针对网传女孩父母收了男方家一万元彩礼钱的信息,张先生称,本来他也想给女孩父母一两万元彩礼钱,“但他们不要,不要就算了,说只要我对女孩好就好了,好好照顾她”。
至于网传视频中女孩为何哭泣,张先生称,她第一次来到他家,还不熟悉,“认生”。
张先生表示,女孩残疾较为严重,“不会说话,也不能走路”。他几年前曾出去打工,但因八旬老父亲近年来身体状况不佳,长年卧床不起,所以只能回家,靠种地为生。现在因要照顾女孩,更是不能出门打工,生活压力也比较大。
两人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吗?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被《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代替。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显然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阻碍,法律不再干涉男女双方的意愿。
付建说,新闻中一直未婚的新郎张先生与新娘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新郎张先生对新娘智力残缺一事知情并不介意;新娘智力存在缺陷并不代表其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登记为夫妻。
针对“构成强奸罪”这一说法,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廖建勋律师认为:
在该事件中,在两人结婚后发生性关系,符合相关伦理道德。未结婚前,两人发生性关系,可能有涉嫌强奸罪的风险。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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