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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对妻子许下爱一辈子的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竟然还转移隐匿夫妻财产

发布日期:2021-04-22    作者:庄荣华律师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14民初号
原告:A,女,1987年生,汉族,某公司职员,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C(A之母),女,1963年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某公司职员,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南京市鼓楼区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C,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恳请法院判决婚生子D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3.恳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婚前购买的钢琴;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2016年05月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02月生有一子D。双方自结婚后夫妻矛盾较为严重,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男方对女方存在家暴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双方感情矛盾巨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9年1月和2019年7月分别向贵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案号分别为(2019)苏0114民初781号和( 2019)苏0114民初4372号,后在被告的各种承诺和保证下,原告分别在2019年1月和2019年10月向贵院撤诉。原告原本以为双方能够和好如初,但自从本人第二次撤诉后,被告越来越无理取闹,变本加厉的和我争吵以及无故的制造矛盾。我曾多次努力挽救与被告的婚姻,也尝试过裉多次,但都毫无效果,最后使得被告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使得我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无法维持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和工作。现阶段夫妻之间无感情,无夫妻实质,不来往,不联系,持续时间长,这样完全是在折磨夫妻双方的婚姻;无半点和好、回心转意余地的婚姻;只能离婚。原告也知道诉讼有成本,但是只要能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再难我也愿意,望法庭理解我起诉的真实感受;我要离婚的想法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希望得到法庭的支持,判决离婚,不要维持这让我深受折磨的婚姻。综上,恳请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孩子是个男孩,由被告父亲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且被告有能力抚养孩子。孩子自出生一直在被告家里居住,被告有固定的住所。其次被告的工作收入比较稳定,经济能力较好,能够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因此我们认为孩子由被告抚养比较适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过程当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讲究过错原则。我们认为原告本身具有严重的过错。原告至今我看上去她就像一个没有成熟的这么一个小姑娘,她的性格从目前来讲,还不具备结婚以后组合一个家庭,对家庭要担负起一个做媳妇做妻子做母亲的责任,但是原告长期不回家。由于被告工作时间比较长,每天都要到夜里的12点,甚至于12点过后,孩子是由被告的父母在带,所以被告的父母长期的在带孩子,即使每月给其父母5000元也没有什么问题。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少分。至于多少由法庭去衡量。要求原告返还奢饰品、黄金、白金、手表一共15万元左右。彩礼单独给了原告8万元,红包是91000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自由恋爱,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2月生育一子D。双方在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A分别于2019年1月、2019年7月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分别于2019年1月、2019年10月撤诉。双方在庭审时均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婚生子D由谁抚养;抚养费金额是多少;二、原告婚前购买的钢琴是否应当返还;三、被告B主张的婚前及婚后购买的15万余奢侈品是否应当返还,结婚时给A的彩礼8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结婚所收红包是否应当返还。四、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五、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针对争议焦点一、关于婚生子D的抚养权。本案中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经查D出生于2017年2月,现已年满四周岁,其出生后由原告A抚养一段时间后,大部分时间由被告B及其父母共同抚养。考虑到孩子是男孩,目前与被告B共同生活、已由被告B安排就读幼儿园,为了维护孩子相对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且被告B有更强的抚养意愿和责任心,结合其收入水平、物质条件及文优程度,能够给孩子更为优越的养育环境,故D由被告B抚养更为适宜。关于抚养费,本院结合原告A的工资收入水平酌定抚养费为1500元/月。

针对争议焦点二、原告婚前购买的钢琴是否应当返还。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交了钢琴的购买发票,根据该证据显示,钢琴购买时间为2016年4月,购买价格为18000元,钢琴系原告婚前财产,现双方离婚,原告有权将其收回,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如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本院酌定被告补偿钢琴折价款13000元。

针对争议焦点三、被告B主张的为原告A购买的15万余奢侈品是否应当返还,结婚时给A的彩礼8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结婚所收红包是否应当返还。本案中被告B强调,原告在婚前接收彩礼8万元,去香港购买的奢侈品、包、金饰品价值达15万元之多,结婚收取的红包91000元。首先,被告B主张原告A购买的奢侈品、包、金饰品以及红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钱、物均客观存在,并现由原告持有。其次,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女方收取的彩礼及购买的三金等物品,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共同育有子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不予返还。

针对争议焦点四、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期间存在过错,应当少分,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2、截至第一次开庭传票送达被告时,扣除婚前财产后双方名下存款及可能被转移的财产。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B所购买的股份价值。1、双方共同确认为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涉案房屋为被告B婚前购买,婚后存在共同还贷部分。双方协商确认:2016年5月该房屋市场单价为26500元/平方米,2020年5月该房屋市场单价为33000元/平方米。经核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商业贷款共计还本金761393元、利息64387元,合计825780元。公积金还贷252477元。本院结合贷款还款金额、房屋增值比例、贡献大小、从保护妇女及儿童利益的角度,应给予的经济帮助等情况,确认南京市雨花台区涉案房屋归被告B所有,酌情由被告B补偿原告A 67万元。2.关于截至本案第一次开庭传票送达被告时,扣除婚前财产后双方名下存款及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经庭审时双方共同对账确认,被告B在婚前个人财产收入198798. 58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B共计收入约为272.5万元(209万元+63. 49万元),其支出房屋商业贷款还款约82.5万元、公积金贷款现金支出还款约4万元,股票投资款约92.4万元。关于每月生活性支出,本院根据其提交的各类支出发票、收据、刷卡小票及庭审陈述结合其收入水平、抚养孩子客观支出等,酌定为1.5万元/月,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性支出为72万元(1.5万元/月×48个月),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剩余存款金额约为21.6万元,本院酌定原告分得10.8万元。3.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被告工作单位调取的B在2016年5月,其虚拟受限股为45000股,经过两次拆股后成为66420股。其中2016年5月的股票单价为7.85元,婚前股票价值约为52万元。截至2020年6月,B共计拥有223652股,当前股值为人民币1658274. 56元。双方于庭审时均认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股价价值收入为115万元。考虑到股票分割、变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结合上述财产全部来源于被告B,本院酌定对该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被告B补偿原告A 45万元。

针对争议焦点五、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务应当如何承担。本案中,被告B主张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次分别向其母借款33万元、12.5万元、向案外人E借款25万元,原告A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款项未实际发生,而是B利用信用卡套现进行多次银行转账。本院认为,被告B未能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其母、与D存在借款合意、款项来源及实际用途,以及实际征得原告A同意,故对被告B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B可在民间借贷事实确定后另案主张。关于被告B主张向案外人F借款2 5万,因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存在争议,本院对被告B提交的借条打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其与F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意难以确认,对F的出偕款项来源无法查清,故对被告B要求原告A与其共同承担其对F的债务本院不予确认,被告B可在民间借贷事实确定后另案主张。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一、本案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二、被告B应当配合原告A取回婚前购买的钢琴,如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则酌定被告B支付原告A钢琴折价款13000元。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结合具体的财产情况,酌定被告B共计支付原告A房屋补偿款67万元,股票折价款45万、剩余存款10.8万元,合计122.8万元。四、本院根据婚生子D从小的成长环境、性别、照顾主体,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意愿、责任心、物质水平等各项因素,酌定由被告B抚养婚生子D,原告A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每月可探视婚生子D四次。关于被告B要求原告返还在婚前接收彩礼8万元,去香港购买的奢侈品、包、金饰品价值达15万元,结婚收取的红包91000元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B要求原告A共同负担其向其母、案外人E、F借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B可在民间偕贷事实确定之后另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D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D年满十八周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5月至当月抚养费,之后费用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原告A每月可探视婚生子D四次,被告B负有协助的义务;

三、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涉案房屋归被告B所有,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股票归被告B所有,被告B名下的存款归其个人所有,原告A名下的存款归其个人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A支付1228000元;

四、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A取回婚前购买的钢琴,如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则酌定被告B支付原告A钢琴折价款13000元;

五、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40元,由原告A负担6120元,被告B负担6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米 玲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尹 靓
书 记 员 王 丽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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