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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死亡的,回迁房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发布日期:2021-05-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王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王小的遗产即位于B市1号、B市2号、B市3号;2.依法分割王小的遗产即拆迁款488892元。李大与被继承人王小于1939年4月26日登记结婚,二人系二婚,王小婚前已生育长女王一、长子王二、次女王三随母嫁入。李大与王小婚后育有子女两人,长女李一、长子李二。王小于2017年2月27日因病去世,王小去世后留有遗产即位于B市1号、B市2号、B市3号,拆迁款125000元,现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王三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李大辩称,关于王小的遗产继承问题,王一18岁就顶替我的新招工名额进工厂,已经得到实惠和照顾,其他子女未受到此待遇,王一不属于经济体制成员,无资格分割王小的房产,且王一当工人多年,只是给我和老伴买点吃的用的,对其母亲和我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该分得母亲的遗产。我现在生活困难,是二女儿王三每月给500元的赡养费,大女儿年幼时我养育她五年,现在我老了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从现在起王一每月得给我养老费。二女儿王三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平时来看我和王小,买吃的穿的,还给生活费。李二就给过父母两年的生活费,一个月一百元。S区的房子由李二一家三口居住,Z区安置房两套归李大和老伴王小所有。王小看病从2012年至2017年共六年,每年医药费24000元、六年144000元,加上二次报销,实际上花费没到144000元。给王小看病期间王一、王三各出了2万元,王一给她返回了2万元。当年建老宅子的房子时,王三捡废品卖废品出钱了。非宅的也是王三劝我买下来的,并帮我盖好非宅上的房子。我要求分割出我的一半财产,要求继承王小遗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王一辩称,不同意王三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继承份额。李一辩称,要求依法分割遗产份额。李二辩称,不同意王三诉讼请求。我要求将拆迁利益中属于我们一家三口的份额分割出来。
本院查明李大与被继承人王小为夫妻关系,二人系再婚。王小婚前与前夫育有王一、王二、王三三名子女,随王小、李大一起生活。王小、李大婚后育有两名子女:李一、李二。王小于2017年2月27日去世。B市1号院内北房均系李大、王小夫妇所建,东房二间、西房二间系李二所建,拆迁前李大夫妇居住于此。Z区非宅一处系李大、王小夫妇建造,拆迁前李二一家居住于此。李大、王小、李二及其妻子、女儿户口均在B市1号院内,李大、李二及其妻子、女儿均为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2年6月4日,李大(乙方)与街道办事处前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宅基地),约定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一区4号所有房屋及附属物,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为228.40平方米;宗地面积355平方米,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749678元,其中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374532元、房屋重置成新价200134元、地上地下附属物补偿款108876元、周转费27000元、搬家补助费4568元、工程配合奖200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未抢建抢装修奖励5000元、其它4568元;应安置建筑面积213.6平方米。2010年9月16日,李二(乙方)与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非宅)。B市1号院拆迁款749678元由李大领取、非宅的拆迁款148892元由李二领取,李大于2019年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给李二340000元。另据李大、李二陈述,王小2012年至2017年期间生病,每年看病16次,关于每次看病费用,李大主张1500元、李二主张2000元。关于房屋分配,李大、李二均主张要房屋,王一、王三、李一均主张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一、B市2号归李大居住使用,李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三、李一房屋折价款各98700元,给付王一房屋折价款118440元、给付李二房屋折价款20640元;二、驳回王三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王二自愿放弃对王小遗产的继承权,法院不持异议,王小遗产由李大、李一、王三、王一、李二继承。关于B市1号院及X村非宅的回迁利益:拆迁补偿款部分,根据房屋建造情况、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回迁安置房购买情况、户口登记情况,法院认定如下:B市1号院宅基地区位补偿款374532元、房屋周转费27000元、工程配合奖励20000元、提前搬家奖励5000元、未抢建抢装修奖励5000元由李大、王小、李二及其妻女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房屋重置成新价200134元、搬家补助费4568元由李大、王小及李二按各自建造正式房屋面积享有,地上地下附属物补偿款108876元、其他4568元由李大、王小享有。X村非宅房屋重置成新价81365元、搬家补助费由李大、王小享有,地上地下附属物补偿款30525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26910元及其他4884元归李二享有。结合以上,法院酌定王三的遗产部分为197831元,另结合王小2012年至2017年期间的就医花费情况及考虑其日常生活开销,现无证据证明王小尚余拆迁补偿款作为其遗产,故对王三要求继承王小遗产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李二、李大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该二人可另行解决。关于回迁安置房的分配问题,李大、王小、李二及妻女户口均在B市1号院内,均为前Z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五人均应作为B市1号院的回迁安置人,故根据认购回迁安置房总面积,上述五人每人享有回迁安置面积为49.368平方米,故李大、李一、王三、王一、李二每人继承9.87平方米。考虑现有房屋居住情况,本院认为B市1号归李大居住使用,B市2号、B市3号归李二及其妻女居住使用为宜,李大给付王三、李一、王一、李二房屋折价款。关于房屋折价款数额,本院结合当事人意见及当前房屋市场价格酌定李大应分别给付王三、李一房屋折价款98700元、给付王一房屋折价款118440元、给付李二房屋折价款2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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