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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大流通引发的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21-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大流通其实是针对传统的图书馆流通方式而言的。但大流通方便了读者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新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当读者经过出口时报警器作响,工作人员有权对读者进行搜身检查吗?再如,有些图书馆在书库的角落和门口安装了监视器,图书馆有权力这样做吗?这样侵犯了读者的隐私权吗?等等。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犯罪。”一个合法的搜查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搜查者必须有法定的搜查权。
关键词:大流通,法律问题,盗窃,搜查权,隐私权


大流通其实是针对传统的图书馆流通方式而言的。传统的图书馆是以外借部与阅览部为主构架,外借部单纯提供读者图书外借服务,阅览部单纯提供读者室内图书阅览。这种人书分离的管理模式,读者的自由度和图书的使用空间都受到的限制,以致读者利用书籍的满意程度与文献的使用效益大受影响。新的大流通是指图书馆把原来意义上的图书外借、阅览等部门及其服务内容整合在一起,一个图书馆仅设一个或两个进出口,设立统一借还书处,读者在门禁处轻刷“一卡通”完成身份确认后即可入馆,不用存包。入馆后读者可在图书馆的任何一个阅览室或漫步浏览、或驻足阅读;也可带自己的书本或外借后的图书进馆阅读。这种开放式的服务方式让他们感到进了图书馆就像到了家一样放松自由。同时,也提高了文献的利用率,节约了图书馆的人力物力。论文发表。

但大流通方便了读者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新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偷书窃书的事件增多了,多数图书馆采取的是“偷书罚款”制度,此制度有法律依据吗?又如,为了防止读者未办理借书手续就将图书带出馆外,图书馆在出口处安装了防盗系统。当读者经过出口时报警器作响,工作人员有权对读者进行搜身检查吗?再如,有些图书馆在书库的角落和门口安装了监视器,图书馆有权力这样做吗?这样侵犯了读者的隐私权吗?等等。本文就对这些大流通容易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希望能给采用大流通模式的高校图书馆一些有用的法律参考。

一 对“偷窃图书”的读者的处理方法

大流通方便读者的同时也对读者的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数是非观念淡薄,思想素质低下的读者,为了一己私欲,利用大流通的“便利环境”做出偷书窃书这些损人利己的行为。他们破坏书刊中的防盗磁条,伺机窃走;或撕去封面、封底、条形码,拆散书刊偷走;或以次充好,将书刊封面和条形码互换,将自己喜欢的书刊采用偷梁换柱的方法窃走……对待这些偷窃图书的“孔乙己”,大多数图书馆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其中罚款成了重要的手段。例如,暨南大学图书馆规定:“读者如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携带出馆,一经发现……并处以该书刊原价10倍以上的违约金”;广州大学图书馆规定:“不办理借书手续携书出库者,视为偷书。按书价十倍以上予以警示……”。此外,华南师范大学图书馆、华南理工大学图书馆等对偷窃图书的的读者都作出相类似的规定。可见,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图书馆都是以“罚款”作为处罚“偷窃图书”者的方法。这些规章制度虽然普遍,但是却是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何为“数额较大”、何为“多次盗窃”作了明确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为‘较数额大’。”“对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数额较小或盗窃不足三次的,不构成犯罪,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进行处罚。盗窃图书者,无疑是触犯了《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够执行《刑法》的是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能够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是公安机关,且执行的罚款必须收缴国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对盗窃者加以惩处。

也就是说,图书馆抓到盗窃图书者,是无权对其罚款等处罚的,应该将盗窃者移交到公安部门处理。图书馆“偷书罚款”的制度以“私了”息事宁人,是违法了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况且,我们法律明文禁止个人之间对违法现象采取罚款之类的私了措施。各大高校作为培养国家高素质人才的地方,而图书馆又作为高校的窗口单位,高校图书馆就更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二 防盗系统引发的“搜查权”

采用大流通的图书馆一般都采用了磁条式图书监测系统。此监测系统的监测原理是在一个特定的闭环电磁场的作用下,利用粘入图书文献中的磁条的高导磁特性探测出信号以驱动报警,达到保护图书文献的目的。当读者经过装有监测仪器的图书馆出口仪器报警时,守在出口的工作人员通常都会拦截此读者,要求检查其书包、身体有无携带未办理借出手续的图书。当中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读者自愿的情况下由读者自己检查其身体、书包,切忌粗暴强行对读者进行搜身检查。

因为人身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搜查是严重干扰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任何非法的搜查行为都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搜查公民身体作出严格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一个合法的搜查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搜查者必须有法定的搜查权。法律规定,侦查权只能有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二)搜查必需具有法定的理由。比如,侦查人员行使搜查权只能是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警察行使搜查权只能是出于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除此以外,搜查者不得行使搜查权。(三)搜查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比如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82条规定:……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搜查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搜查行为缺失任何一个要件都是非法搜查,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搜查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所以,当图书馆出口监测仪器报警时,对经过的读者不仅不能进行人身搜查,甚至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他们。因为造成监测仪报警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读者自己的书(书中磁条未消磁)带进馆里,有的是一时疏忽大意忘记办理借书手续,有的是办理的借书手续,但图书里装有永久性磁条……即使有个别居心不良的读者想偷书出馆,我们也可以友善宽容地提醒他是否忘了办借阅手续,使其感受到了人格的尊重和人文的关怀,让那些存有不良念头的读者翻然醒悟。特殊情况下,确实要检查读者书包、人身的,也一定要在读者自愿的情况下由读者自己检查其书包、身体。对极个别有证据证明其偷窃了图书的读者,图书馆应该及时通知学校保卫人员,并立即报警,由警察对案件进行调查。这样既尊重的学生的人身权利,体现了学校具有法制观念,又维护了学校的尊严。
三 图书馆安装监视器与读者的隐私权

在大流通模式下,每个阅览室不再配备“守门”的工作人员,只有若干工作人员进行上架、巡架等工作;而读者也可自由出入各书库、各楼层及其公共区域。以我馆为例:我馆一天只有14位老师(晚上会更少)和若干勤工俭学的学生上班,但却要管理面积为42300万平方米的馆舍,接待读者4000多人次。在这样的大馆舍大空间环境下,在图书馆工作人员数量与读者的数量极其悬殊的情况下,某些极个别的素质低下的读者充分利用了大流通宽松自由的环境实施不良、不法行为。失窃事件接连发生:图书馆的图书丢失严重;读者去完洗手间回来时,发现桌面上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不翼而飞……为此,除了工作人员加强巡视和对读者的提醒外,不少有条件的图书馆还在书库角落和大门附近安装了监视器,使那些试图偷窃者望而却步,增加安全系数,方便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却引起了非议。有人认为图书馆无资格安装监视器;某些读者也认为在监视器下,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受到了监视,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一)高校图书馆具有安装监视器的主体资格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高校是否有资格安装监视器,对其直属单位的图书馆安装监视器就更加无任何法律依据。从法理上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图书可以不加约束肆意地安装监控器。安装监视器还要注意两个前提条件:(1)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私利;(2)安装监视器不能对读者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二)隐私权与公共场所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通常存在于与社会、公众或他人无关的私人场所。那么,在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隐私权呢?当代学者普遍认为,人们进入公共场所并非当然地、完全地失去隐私权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共场所的人仍然保有相应的隐私。论文发表。公共场所是“根据该场所的所有者(或占有者)的意志,用于公共大众进行活动的空间”。高校图书馆向广大师生开放,只要是本校的师生(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是校外人员)都可进入。所以图书馆是公共场所,在图书馆学习的读者享有隐私权。

(三)图书馆安装监视器要注意的问题

既然读者在图书馆享有隐私权,学校图书馆又有安装监视器的权利。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图书馆安装监视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安装程序问题。一般而言,高校图书馆安装之前,不必由政府相关机关审批,而只要向政府相关机关备案就可以。公共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政府机构,而教育部门又是高等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高校在安装监视器时应向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同时备案。

2.信息保密问题。可接触到监视信息的人员应当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只有那些负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可以操控监视器或实施相关的检查,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接触相关信息。只有那些关于涉及监控目的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信息才可以加以保存和利用,对于不相干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或删除。同时,这些信息也只能用于原始目的,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尤其是不得加以商业利用,也不得予以公开。

3.安装的公开性问题。图书馆的监视不同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或出于国家安全对特定的人所进行的秘密监视。图书馆的监视对象是书库等公共场所中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其设置必须是公开的,不得秘密进行,正如人们现在在公路上常常可以看到的“前方有测速仪”的提示一样。这是维护人格尊严的需要。论文发表。另外,安装监视器时,不能安装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如洗手间等。必要时还要向师生讲清楚安装的目的。

4.监视程度问题。安装常规监视器能达到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就不能安装高倍、远程监视器。安装高倍、远程监视器不仅清晰度高,隐蔽性也很强,会对个人的隐私构成潜在的威胁。

大流通以其诸多的优点使之成为现今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它的开放性,自由性也也使得一些新的现象呈现,从而引发一些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至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与重视。本文只对大流通容易引发的三个法律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希望能给采用大流通模式的高校图书馆一些有用的参考意见,也希望能引起更多高校图书馆对此问题的关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高校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图书馆又是为读者学习、科研提供信息服务的地方,在方便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在每一个细节上考虑周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为广大师生树立好榜样。只有这样才能尊重读者权利,树立学校威信;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服务,更好地发挥大流通的优势,让读者自由自在地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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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立新.图书馆罚款论【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1):73—75.
3、陈琳.门禁管理模式下读者服务工作的新思路【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72—74.
4、宋建刚.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搜身检查吗?【J】.教育,2006(21):62.
5、廖万敏.高等院校在学校管理中安装监视器行为的正当性及其规制【J】.科学咨询(教育科研),2008(11):10.
6、王娟.公共场所隐私权【J】.法律适用,2007(10):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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