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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大额债务非夫妻双方共同举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1-05-31    作者:王可红律师

民法典施行后大额债务非夫妻双方共同举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王可红律师(原创)
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一对夫妻因双方感情不好分居,双方就分居了差不多一年的时间。结果在这一年的期间男方对外借了600万,借了600万之后,双方就开始离婚了。
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在分居期间借的这600万如何认定性质?男方举债既没用于共同生活,也不是以双方名义借的,但是按如果按照原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该600万是在婚姻关系存利息期间所借的债务,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法官也是这么认定的,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离婚的时候这个女方对该比债务就有共同偿还义务。可是对于女方来讲,她既不知道借了这个债,也没有用于自己的生活,跟夫妻关系完全没有关系。这就是我们所谓的“背负债”。
民法典施行后,这种认定规则就改变了。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实际上是属于配偶的知情同意权。对于大额举债,其实就是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的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发生。不经过另一方签字,不经过另一方同意,债权人放债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规之下,债权人最好这么做: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纷争。如果当时不具备双方签字的条件,那么事后一定记得及时取得配偶的追认。
新规之下,配偶最好这么做: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较大数额的举债等,必须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小额借债,最好记下当时借款的需求、用途或者情势紧迫具体原因,防止以后出现纠纷或者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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