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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21-06-01    作者:方乐律师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问题,男女双方就离婚时共同持有的房产没有达成一致,不愿意把房子给任何一方,而对方又没有任何能力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费进行补偿,这个时候可能会约定将房子赠送给双方的子女。

对于这种赠予行为,父母双方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限呢?而子女一方又是否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要求进行过户呢?这是大家常常碰到比较有争议的地方。
有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上明确表明了房屋赠予给子女,但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所以财产权还没有发生转移,在这个时候父母双方是可以依法撤销赠予的,并且子女没有权利要求父母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但是也有另外一种观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以房屋赠予子女为条件的,所以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予行为,和平时遇到的单纯的赠予关系有有些许差别,具有一定的道德约束。所以,在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表明对离婚协议内容没有异议,故不可以随意撤销,子女也可以要求父母进行房屋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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