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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要怎么证明我的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1-06-03    作者:方乐律师

在求职就业的道路上,
我们常常遇到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被无故拖欠
不缴纳社保......
等各种各样的问题

特地选取了一个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希望能帮助您学会规避风险,把住自己的“工资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0年2月,李某到青岛某副食品公司工作,但入职以后公司并没有和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金额。同年5月,李某在从事劳动时受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回家休养。7月底,公司通知李先生上班,此时,李某提出因为家庭和自身伤情原因,不能够返岗工作。后李某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立其与该公司自2020年2月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并得到了支持。该公司不服,向环翠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先生在2020年2月17日已经到公司工作,虽然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5月25日,李某受伤,此后住院治疗并休养,虽然其再未回公司工作,但公司与李某均未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一直向李某发放工资,故双方劳动关系延续。至2020年7月末,李某提出不再继续上班,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时解除。因此,可以认定在2020年2月到2020年7月之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支持李先生的工伤认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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