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漏水,楼下起诉楼上业主,法院为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当事人:原告:于某(楼下业主)被告:张某(楼上业主)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原告房屋的租客向原告反映其租住的原告房屋漏水,致使墙面大面积脱落、地板积水、财物毁损,已无法继续居住。原告遂联系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查看并询问楼上住户联系方式后,一直与被告沟通协商,但被告均无理拒绝。2019年1月3日,原告房屋租客告知原告解除租赁合同。2019年1月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恢复原状,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因此起诉。原告于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0000元(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准)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00元(后续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上述数额为本金,自起诉之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200元(租金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00元,后续租金损失自起诉之次日起按2500元/月为标准计算至原告房屋实际恢复原状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鉴定费、评估费等)。
审理过程:
原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烟台市芝罘区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房屋现场图片6张,证明原告房屋地面有积水、墙面有水迹。2、房屋租赁合同及短信等,证明原告房屋之前出租后因漏水事宜导致租客提出解约。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XXX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涉案房屋用水情况明细单,证明被告自2014年11月至今家中自来水的用水量为零,漏水时被告一直没有使用自来水,也没有在房屋内居住,漏的应该是污水,与被告无关。2、烟台XX房产中介看房记录,证明被告的房屋虽然闲置,但是委托房屋中介出售,房屋中介公司不时带客户看房,起到了照看义务,本案损失与被告无关。3、证人隋某、林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家中的水阀处于关闭状态,家里不是漏水,而是下水道的污水上反,反在被告家的地面上,卫生间最严重,进门的小门厅也很厉害,厨房有一点,三个卧室基本没有。
审判思路: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自来水公司用水明细单可以证明被告自2014年11月至今没有在家中居住和用水,其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对此原告亦无异议,且原被告确认原告家中的漏水是因为该栋楼房卫生间的公共污水管道堵塞后导致被告家中卫生间地漏处污水溢出所致,但污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由被告导致,也无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漏水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柳律说法:1、城市生活中,楼上楼下漏水、噪音等纠纷近几年屡见不鲜。此类案件根据之前的《物权法》、现如今的《民法典》都是可以找到诉讼依据的。案由上,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纠纷”有些法院也会界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是其本质上没有区别。2、此类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其实并不难,关键证明自己家中的损失是由被告造成的即可。因此九成以上的此类案件都是判决被告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本案的举证责任却出现了例外,为何?因为如果是自来水漏水,被告则难以抗辩。除非被告自己证明家中的自来水没有漏水。但是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漏水点来源于自来水,而被告家中自来水的用水量据然是0,这就恰恰印证了原告家中漏水并非自来水导致。3、对于上下水道导致的漏水与单纯的漏水责任存在很大不同,这个问题可以参照高空抛物的处理原则。即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参与的可能性,则需要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原告家中的损失是否有救济渠道呢?还是由的,原告可以对楼上业主一并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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