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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1-07-09    作者:王宇航律师

张某通过某公司提供的软件提供在线厨师预约现场烹饪服务。双方同意工资为 5000 元加佣金,比例为每份订单 50% ,工资将于下月 15 日通过银行支付。每天早上,都需要在特定区特定房间 打卡。下班后,必须在 6 点打卡,否则将被扣减工资。在公司的管理下,张某根据公司的安排为顾客现场提供烹饪服务,客户自己提供原材料,由公司负责提供厨师服、部分刀具和调料。2015 年 9 月,乐快公司通知称,由于公司将改为网上派工,下月起将停薪,也不在设置每月的基本工资,张某不同意。乐快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辞退了张某。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相应保险以及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乐快公司的劳动关系。

那么,张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成立属于法律范畴,即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建立,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而不是当事方对劳动关系的主观认识。本案中,尽管双方签署了否定劳动关系的合作协议,似乎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劳动关系的创设不同于一般的民商法律关系,除了当事人的意愿外,劳动关系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一个由强行性标准确定的范畴,仅有经双方书面同意,不能排除劳动关系,应结合双方的 “合作方式”和员工的具体工作内容确定。该公司对张某进行分配、调度、奖惩,每月向张某支付相对固定的费用。在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下,张某在公司组织的工作场所工作,该公司只经营烹饪业务平台,双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用人单位和员工的主要资质,鉴于上述因素,应该认识到,双方都有很强的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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