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赔偿金的不再出轨保证书,法院支持吗?
真实案例:
刘先生和王女士结婚两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在2016年时,王女士的闺蜜向王女士哭诉,说刘先生醉酒后对她动手动脚,于是王女士便回到家质问刘先生,刘先生也因此表示悔改,并立下了一份保证书写明如果再犯这样的错,就赔偿给女方50万。谁知没多久2018年刘先生又出轨了,被王女士发现后,为了求得王女士的原谅,刘先生又写了一份保证书,表明自己痛改前非,若是再出轨,就愿意离婚,并赔偿给刘王女士50万的额外费用。
但是这份保证书显然没有多大作用。在2018年到2020年年间,刘先生又多次出轨,并且又立下了三份保证书。2020年10月,王女士忍无可忍,向当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依据刘先生立下的保证书向法院主张,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保证书的费用,共计250万元。并且出具了相关丈夫出轨的证据,比如微信上丈夫与第三者聊天记录,共同出入酒店的照片等等。法官认为虽然以上证据,包括刘先生写下的保证书,都足以认定刘先生出轨的事实,刘先生是婚姻中的过错方,但是法官并不支持保证书的法律效力。法官根据刘先生的过错事实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刘先生的承受能力等,并且根据民法中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判决刘先生应向王女士支付25万元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中刘先生立下的保证书,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呢?因为无论是婚姻中立下的保证书或者是忠诚协议等。都是为了保证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能够履行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但是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应当是双方自觉履行的。忠实义务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要求,而非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因此根据自愿原则,虽然法官不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是法律也不会因此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另外也有观点认为,司法不应该过度深入婚姻关系的内部,清官难断家务事便是如此。夫妻双方等所谓忠诚协议仅在双方自愿履行的情况下才有效力,如果司法介入过多,相当于将道德义务变成了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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