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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工作的劳动关系也能予以认证

发布日期:2021-07-27    作者:赵双剑律师

因身份证丢失,杨某冒用其孪生兄弟的身份证,入职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铲车司机工作。杨某入职后,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2月9日,杨某在工作中受伤。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获悉杨某的真实身份后,认为杨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以欺诈手段进入公司,否认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将其辞退。


2019年4月2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杨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不服仲裁裁决,2019年8月,某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与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冒用他人身份进入某工程公司工作并发放工资,其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杨某孪生兄弟也证实将身份证出借给杨某,使得杨某以其的名义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法院认为,杨某入职某工程有限公司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条件,因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杨某在入职时虽冒用身份,但不影响杨某作为劳动者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在劳动中受伤的客观事实。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杨某受伤时与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指出,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状态至是客观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形成的关系十分复杂,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员工入职时符合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劳动者冒用了他人身份,但用企业为其安排了工作,员工服从劳动管理、提供了劳动并领取劳动薪资,这些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入职时没满16周岁,或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条件有特别要求,而劳动者并不具备该要求,这种情况下不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对于发生工伤的,应按非法用工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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