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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7-31    作者:阿牛拉体律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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