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矛盾化解机制的因素
发布日期:2021-08-05 作者:杨谦律师
由于一些体制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基层,劳动争议矛盾冲突的化解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不能满足市场化的需求,无法有效发挥预防、疏导、化解等作用,未能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而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致使问题不能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都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里面,大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不完备、工会组织实际上隶属于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未得到有效的发挥,不能独立开展工作,也阻碍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幵展和深入推广。从另一方面讲,目前企业的集体合同普遍流于形式,千篇一律,内容缺乏,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企业调解委员其作用远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机构不完备,人员不到位,没有发挥其实际应有的作用,大量劳动争议得不到解决,最终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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