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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东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2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5月,被告人徐东顺(台湾省彰化县人)预谋从广东省购买毒品氯胺酮经福建省厦门市走私到台湾销售,并雇佣同案被告人王卫成、蓝君平(已判刑)参与。同年6月至7月初,徐东顺先后多次到广东省惠东县向上家毒贩购买氯胺酮共计约558千克,均运回其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金美花园小区的租房内。其间王卫成、蓝君平多次为徐东顺搬运氯胺酮,徐东顺还指使王卫成、蓝君平在其租住处用透明袋和装矿泉水的纸箱对上述氯胺酮进行包装,并向二人表明要将上述氯胺酮运到台湾。同时,徐东顺通过他人在厦门市租赁一辆闽DLC667牌号商务车,由王卫成驾驶回东莞市常平镇,又和王卫成在东莞市租赁一辆粤CTQ016牌号商务车,由汽车租赁公司指派司机代驾。同年7月7日凌晨1时左右,徐东顺指使王卫成、蓝君平将装有氯胺酮的纸箱搬到闽DLC667牌号商务车上,与朋友王铭淇(另案处理)乘坐粤CTQ016牌号商务车在前方探路,王卫成、蓝君平轮流驾驶闽DLC667牌号商务车跟随在后一同前往厦门市。当日上午7时许,当上述车辆驶至福建省诏安县沈海高速闽粤收费站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徐东顺、王卫成、蓝君平等人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闽DLC667牌号商务车后车箱内查获用31个纸箱包装的氯胺酮,累计净重558.23千克,氯胺酮含量从55.5至83.2%不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徐东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徐东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徐东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涉案毒品数量大,危害严重,其无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裁定核准被告人徐东顺的死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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