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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不交社保吗

发布日期:2021-09-10    作者:张梅律师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2017年1月,王某入职到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双方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每月以现金方式随工资发放300元,作为社保补贴。2017年10月,王某辞职,要求公司补缴1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以已在王某月薪中发放了社保补贴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7年1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经过审理,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为王某补缴2017年1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王某向物业公司退还此期间发放的社保补贴。

该武汉劳动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这一行为却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武汉劳动案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有一个强制性的特点,这是不能双方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代替或是变更的。该武汉劳动案中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社保补贴的约定或承诺放弃。由于与法律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仍需为劳动者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但之前已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 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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