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因避让行人车辆撞毁 行人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日期:2021-12-16    作者:李燃律师

【案情经过】
  许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因陈某突然横穿马路,许某刹车不及,向道路右侧紧急避让,导致车辆掉入山沟,造成车辆损毁严重。


【不同观点】
  对于行人陈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非机动车及行人的过错仅在于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注意,这种责任没有理由转嫁到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及立法成本考虑,无过错归责原则要求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律认定其是责任的承担者而不存在请求受害者予以赔偿自己所受损失的权利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重点是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弱势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如果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损失不赔偿,就可能造成今后交通事故中,车主宁愿撞击行人,也不采取其他紧急避险措施的情形。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虽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此情况明确规定,但本案中已经发生了现实危险,达成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前提条件,陈某突然横穿马路,其存在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主观过错,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故许某的避让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人作为受益人应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有利于规范非机动车一方遵守交通规则。无论人们多么强调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弱势地位,现实情况是大量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违反交通规则,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远超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常常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避免非机动车一方受更大伤害采取一些紧急措施,而些措施往往伤害到自己,作为“伤害制造者”的非机动车一方却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法律的指引作用会让非机动车的规则意识更差,以至于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 
是公平原则的一种表现。如果说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和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没有对等性,那么作为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和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在客观上具有对等性,如果一方获赔,另一方不赔偿,有失公平原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