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周熠与肖凡、肖作木永安市第九中学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周熠与肖凡均系永安市九中附小六年级的学生。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学生在学校球场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分组打篮球,周熠与肖凡分别被分在二个组参加篮球对抗赛。在打篮球过程中,两人在抢球时撞在一起,致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远端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经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周熠因本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原告对其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50%,即27502.76元;被告肖作木对原告周熠的经济损失应承担30%,即16501.65元;被告永安市第九中学对原告周熠的经济损失承担20%,即11001.1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典型意外伤害案件。学校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无过错,学生按照老师的安排进行比赛活动,亦无过错。二人在进行篮球赛活动中相互抢球发生相撞,当属常理。本案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综合全案,考虑原、被告父母工作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对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50%,永安市第九中学应补偿原告20%的损失,被告肖凡应补偿原告30%的损失,被告肖凡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其应承担的补偿损失部分由监护人即被告肖作木承担。学校的行为虽无过错,但其组织之行为与受害人的受伤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具有关联度,让其分担损失也具有合理性,衡平了双方当事人利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