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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单里竟然出现了手写签名,伪造协议,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发布日期:2021-12-21    作者:李大贺律师

在电子投保确认单上书写自己的姓名即手写签名,犹如睁大了眼睛在空气中苦苦寻觅那看不见、摸不着的电子数据一样荒唐可笑······
    投保人(自然人)与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有明显的虚假诉讼事实,其原审《民事起诉状》足以为证,其在《民事起诉状》里两次自认:“被告作为投保人在电子投保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所谓电子投保确认单,《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称之为数据电文,《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称之为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或者储存的信息。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的真实意思是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如对此予以否认,则需要拿出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其却举示不能,不仅如此,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这一事实恰恰证明本案不存在当事人双方以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事实),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等意思表示的作出需要通过双方之间的数据交换活动完成,而根据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被告作为投保人在电子投保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的两次自认,可见本案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数据交换的事实,且“签字确认”这四个字已经足以表明所谓电子投保确认单具有高度的虚假性。
    “签字确认”是对“手写签名”的不规范称谓,其实就是手写签名,通常在纸质合同当中才会出现,凡是有书写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均可完成此项工作,但若想要在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投保确认单上书写自己的姓名即手写签名,便犹如睁大了眼睛在空气中苦苦寻觅那看不见、摸不着的电子数据一样荒唐可笑。
    再者,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举示证据之一的所谓电子投保确认单,证据形式并非书证,而是电子数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其应当提供原件,并向法庭展示原始存储介质,却都没有,其提供的仅仅是来源不明的复印件,并且当中出现了通常在书证里才会出现的手写签名,因此该证据显系伪造。
    故,站在原审本诉的角度看,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存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行为,以此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原审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1〕281号”《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驳回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站在原审反诉的角度看,隐瞒即欺诈——在对现金价值等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消极行为)的情况下扣取保费的行为构成欺诈,造假即欺诈——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甚至虚假诉讼的手段达到持续地侵占财产、试图进一步侵占财产的目的之行为(积极行为)构成欺诈,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对投保人存在这两种欺诈行为,原审法院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支持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保人关于三倍赔偿的反诉请求。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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