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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受了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补偿吗?能赔多少?

发布日期:202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农民工上班第一天受工伤,
    企业随后补缴工伤保险有用吗?
    朱军是一名农民工,2019年10月29日是他上班的第一天,没想到,当天下午就发生了事故,他的左手被电锯割伤,左食指离断伤。
    朱军当时54岁,在大连某实业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出事后,公司连忙将他送到医院救治,随后和朱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为朱军申报了工伤认定。住院期间,朱军的工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发放。
    朱军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他找到公司要求给付相关工伤赔偿,公司表示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
    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告知,企业是在他发生工伤后补缴的,工伤保险只理赔工伤职工“新发生的费用”,主要赔偿由企业承担。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只理赔医疗费,只有朱军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理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企业总经理张鑫了解情况后觉得很冤,他认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朱军是上班第一天发生的工伤,单位总不能先让员工休息一个月,等社保生效了再上班吧。”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丹丹帮助朱军维权,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给付相应赔偿。仲裁裁决企业给付朱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万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万元。
    企业接到裁决后不服,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表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理赔,朱军应当起诉机构,不应当起诉企业。一审维持裁决,企业上诉。
    5月18日,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审判长认为,法律规定的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上限日期”不可超过30日,不是说让你等到第30天才去办理,也不是说不触碰30天这个法律“底线”就不违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企业明知道工作第一天也有出工伤的风险,也没在这之前缴纳工伤保险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以下劳动纠纷均可保存相关资料,维护合法权益:
    1、被无故解雇;
    2、未购买社保;
    3、未签订劳动合同;
    4、工伤赔偿纠纷;
    5、单位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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