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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部分重点、难点(十三)

发布日期:2022-0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2)死刑的执行法院和期限

①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②死刑必须在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未执行的,执行令作废,要重新签发死刑执行令。

(3)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

①方法:枪决或注射。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②场所: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4)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是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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