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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部分重点、难点(十二)

发布日期:2022-0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九章 执行

各种刑罚的执行机关、死刑的执行程序、死刑的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监外执行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等是本章的重点。

一、执行的依据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的依据,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以及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期限限制的假释的裁定。注意: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二、执行机关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以及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2.监狱:监狱负责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对于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此外,监外执行和假释也由公安机关执行。

4.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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