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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解(13)

发布日期:2022-0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8、死缓执行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

「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参78条)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已限定了时限)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排除过失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不需必须等到2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

第六节 减刑「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9、「第51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非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无期不存在起算问题)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非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

「第41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44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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