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解(16)

发布日期:2022-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2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54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领导和一般)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58条」 第2款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2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55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单独适用OR主刑为拘役、有期时,1-5年,为一般形态)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2年,数罪并罚时最长3年)

「第57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