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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4)

发布日期:202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性质。应区分两类借款合同,一类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贷款合同;另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两类合同在以下三方面均有不同:(1)前者为要式合同,后者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第197条)。

(2)前者为诺成合同,后者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应为实践性合同。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提供贷款时生效,所以它又是单务合同,而前者为双务合同(第210条)。

(3)前者为有偿合同,这种有偿性不是体现在借款人的还本义务上,而是体现在付息义务上,后者原则上为无偿合同,即当事人无支付利息的特别约定,视为无利息(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最高限额,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的4倍为限。

2、有关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1)关于第200条。注意对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行为的处理;不是无效,而是按实际借款额返本计息。

(2)关于第203条。贷款人的监督权。注意贷款人的三项权利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了解第205条付息方法。

(4)第208条鼓励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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