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谈恋爱收取财物不予退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听听律师怎么说

发布日期:2022-03-13    作者:魏兴宁律师

恋爱难,结婚难,在当下是个社会问题,部分犯罪分子抓住受害人急于恋爱急于成家的想法实施诈骗钱物行为,手段虽不高明,但此类案件屡有发生,告诫广大网友眼见为实,切勿相信“虚幻爱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律师表示,如以谈恋爱、结婚为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信任,获得财物,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极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婚恋诈骗判断标准:是否属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获取财物而不予退还】 
    常见情形一:以谈恋爱、结婚为名收取财物后失联或不予退还,涉及人数较多 
    以谈恋爱、结婚为名,收取彩礼等财物,虽与他人举办订婚仪式,但直接失去联系或以各种理由拒绝交往办理结婚手续,也不予退还彩礼或只退还部分彩礼,受害人涉及二人以上,数额较大,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常见情形二:网恋中以虚构各种事实索要财物不予退还 
    网恋中,假装与他人谈恋爱以骗取其信任,单独或伙同他人以“过生日”、“订婚要彩礼”、“没钱修车”、“没钱交房租”、“弄坏他人电脑”等借口,或虚构其开店、买车、生病、做生意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绝退还,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常见情形三:冒充他人名义、隐瞒真实年龄或隐瞒真实姓名 
    冒充他人名义,隐瞒真实年龄、隐瞒真实姓名等,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以结婚为由先后向被害人要彩礼,买三金等,骗取财物。 
    常见情形四:隐瞒已婚事实 
    在与他人合法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身份或真实姓名,与受害人谈恋爱并允诺与其结婚取得信任,以自己要买东西、父母亲想要手机及彩礼钱、自己怀孕及流产需补身体等各种理由向受害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