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合同案
发布日期:2022-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12月,山东某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济南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公司取得绕城高速东线八处广告阵地八年的使用权,同时约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应按规划对该路段广告位进行严格控制。
2012年10月,山东某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称,相关路段广告位未按约定得到严格控制,导致媒体市场价格处于无序竞争状态,要求判决自2010年12月30日后,解除与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签订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裁判结果】
2013年3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判决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解除合同的行政职责,并对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予以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目的无法实现时,应予解除。就本案行政合同而言,行政机关的目的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对人的目的是合法参与市场经营,但由于涉案路段户外广告位严重超出规划数量,相对方的经营权益已无法得到合同保障,行政机关管理目的也无法实现,依法应予解除。但行政诉讼以监督或督促行政机关作为及不作为为主要任务,不宜以判决方式直接调整原、被告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通过督促被告履行职责来解决相关争议。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明确了行政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顺了行政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为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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