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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商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

发布日期:2022-03-24    作者:朱明胜律师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商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商标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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