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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继承房屋婚后共同居住属于夫妻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2-04-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并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月42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20日的房屋使用费损失(原告在外租房的费用)58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8月20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该住房系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告将原告房屋占有,赶出原告及原告母亲后,将一间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1600元/月。2019年4月开始,原告起诉离婚,经三次起诉后被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仍占据涉案房屋至今。原告无收入,无力负担租金,要求被告腾退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占有房屋受益而使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现在同原、被告之女李某丽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李某丽年仅8岁,且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2021年8月20日双方离婚后,原告未实际支付女儿李某丽的抚养费和相关治疗费,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被告并未拒绝或阻止原告回来居住。

法院查明
周某与李某刚于2012年6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4月16日生育一女李某丽。2021年8月判决准许周某与李某刚离婚,李某丽由李某刚直接抚养。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2021年9月10日,本院出具离婚证明书,载明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周某继承父亲周父的遗产所得,并于2011年1月27日取得所有权登记,为周某单独所有。周某名下无其他房屋。李某刚和周某结婚以后,二人和周母均居住于涉案房屋。2018年6月起,周母自行离开涉案房屋。周某陈述其于2019年8月14日被李某刚赶出涉案房屋,并自此在外租房。

裁判结果
一、李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周某;
二、李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向周某支付房屋占用费;
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周某已与李某刚离婚,李某刚继续占用涉案房屋于法无据,应将涉案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周某,并向周某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费。
对于周某主张的李某刚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以及支付房屋占用费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周某主张的房屋使用费损失的诉求,其虽主张自2019年8月14日被李某刚赶出涉案房屋并自此在外租房,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离开涉案房屋系由李某刚造成,且其主张的房屋使用费损失的期间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法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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