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时未就婚后买房分割但约定财产给付之后还可以起诉重新分割吗

发布日期:2022-04-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海淀区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本案诉讼费由罗某亮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和罗某亮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2016年9月23日在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分割处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亮辩称,我与姜某于2016年9月23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距今已经4年之久,姜某现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经远远超过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的时间,并且离婚协议书已经载明我名下房产归属状态,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已经证明双方在财产分割时答辩人以货币形式将双方应分割财产以“打包”方式分割,至今我方已经向对方支付1196253.59元,已全部向姜某支付完毕。我诉争房屋问题均在离婚时得到姜某认可。综上,对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姜某与罗某亮2006年7月18日结婚。2016年9月23日,二人在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当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离婚后,姜某没有离家,直至2017年8月份姜某从家中搬走,之后两个孩子都由姜某照顾。
姜某称罗某亮曾购买海淀区一号房屋,上述房屋为小产权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罗某亮称上述房屋系其父亲罗父出资购买,并提交孙某龙书面《证明》佐证,《证明》载明“我叫孙某龙,是一号房屋房主。2009年3月,罗父与我多次联系,商谈买卖此房事宜。2009年4月4日,罗父自带现金78.3万元按约在物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到罗某亮名下,并共同去工商银行将70万元现金存入孙某龙银行账户,余下8.3万元现金收取。”姜某对罗某亮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
2015年9月14日,罗某亮(买受人)与北京J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海淀区二号房屋,房屋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136.63平方米,房屋价款4210176元,其中首付款2110176元,贷款2100000元。罗某亮称上述房屋是其父亲罗父支付首付款及后续贷款,姜某认可上述房屋首付款为罗父支付,但称贷款大部分是罗某亮偿还的。
庭审中,姜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海淀区一号房屋(小产权房);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登记在罗某亮名下)。罗某亮认可存在上述财产,但称离婚时姜某对上述财产时知情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罗某亮应支付姜某的110万元就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姜某称《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罗某亮应支付姜某的110万元是双方共同存款的折价款,但罗某亮未提交证据证明离婚时双方夫妻共同存款的情况。姜某自认收到110万元。

裁判结果
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姜某、罗某亮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姜某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罗某亮支付给姜某的110万元系对双方共同存款的分割,双方未分割海淀区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但姜某就双方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存款情况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姜某自认离婚时其知晓上述房屋的情况。另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姜某自认二号房屋首付款系罗父支付,姜某虽否认一号房屋系罗父购买,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罗某亮支付给姜某的110万元折价款未明显低于上述房屋罗某亮应得份额,故罗某亮要求分割上述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牛彩红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