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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销售壮阳药,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发布日期:2022-06-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犯罪嫌疑人雇请在案22名被告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谎称可以治疗男性肾虚、早泄等疾病,虚夸产品功效,订购有优惠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即认为所出售的“保健品”为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骗取被害人钱财。
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向被告曾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案涉产品12盒,被告应保证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健食品应当有国家批准文号,依法进行备案。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批准文号。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案涉产品“虫XXXXXX丸”并未在食药监部门注册备案,标注虚假的文号,且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必要信息,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如此,产品成分标注含有虫XXX,并大肆宣传壮阳及增强性功能等功能,明显不合法。
被告销售如此明显的假冒伪劣产品,应认定其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涉案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等相关证据,故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东革阿里系生长在东南亚热带雨林中的一种野生灌木植物,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名单目录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等文件中,均未查找到该物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故原告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诉请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9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文章,证实西地那非为处方药,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服用。食品或保健品等中添加西地那非属违法行为。
我国从未批准注册过具有“改善男性性功能”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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